2016年2月23日星期二

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管理制度


  1、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單位應將公所健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提交給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核。

  2、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單位應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建設單位應建職業工會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檔案。

  3、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報批程序,並按程序向衛生行政部門上報,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通過後,方可施工。

  4、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應由有認證資質的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5、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同時進行講評,發現不足項及時完善改進。

  6、做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應工會健保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管理台賬。

  7、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工會勞保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8、對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單位職業衛生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並由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牽頭負責整改。

  9、按照規定在投入生產或使用的30日內如實向區安監局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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