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3日星期二

全工會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監督辦法(下)



  (4)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工會健保單位均無權對已經會審的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變更或消減,如有確需變更或消減的地方,必須事前征得同級工會組織及有關方面的一致同意,重新履行審批事宜。

  第四條各級工會組織要依據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法規和標准對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的實施實行工會監督。

  (1)參加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會議。負責對可行性論證文件中的職業安全衛生內容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參加初步設計會審。會審前工會要認真審閱建設單位報送的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報告、資料、圖紙(包括《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生產性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初步設計審批表》並及時將審查意見反饋建設單位。在參加會審時要提出審查意見。

  (3)參加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驗收前工會組織要認真職業工會審查建設單位填報的《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驗收審查表》和專題報告;驗收時,工會組織要逐項審查建設單位報送公所健保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專題報告和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的工程質量以及運行效果。對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存在的問題,工會組織應立即向建設單位提出改進意見的建議。

  第五條工會組織對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的“三同時”設計審查和峻工驗收實行分級負責制。

  (1)國家級建設項目由全國總工會負責審查並派員參加驗收,建設項目所在地工會組織應積極協助工作。

  (2)部級建設項目由對口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負責審查並派員參加驗收。

  (3)省、市級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省、市總工會負責審查並派員參加驗收。

  (4)建設單位工會組織應對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措施進行監督,並向參加建設項目審查驗收的上級工會組織反映項目施工及試生產中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問題和改進意見。

  第六條對本辦法範圍內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接受工會組織的“三同時”審查監督,凡未經工會組織審查同意或存在嚴重問題的,工會組織有權制止其投產使用。對工會勞保強行投產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或個人,工會組織將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追究當事者的責任,並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督促其整改。對觸犯刑律的,工會組織應向檢察機關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和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屬中華全國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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