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2日星期五

塑料封條的管理辦法



  1、塑料封條、鉛封的保管、發放、回收工作,建立台帳並專人防偽標籤專職管理。

  2、塑料封條、鉛封用於各種不同類型的罐蓋、箱、等有關計量裝置和特殊情況、特殊地點的加封。

  3、塑料封條、鉛封使用者必須對所領鉛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借出、轉讓、復制偽造。

  4、裝車人員在報裝單上按現場的實際情況填寫鉛封數量及編號。

  5、每月統計一次,將本月各車使用的鉛封數量、報廢數量、回收舊鉛封數量彙總。

  6、使用過程中將鉛封損壞,需重新補發,必須將損壞的鉛封保管好以舊換新。損壞的鉛封號做好記錄。

  7、塑料封條、鉛封使用範圍:

  (1)、加封人員無安全封條權對正常施封中的車輛罐口裝置啟封。

  (2)、所有駕駛人員,都不得動鉛封,如發現內部異常,必須現場封存,並由客戶簽字認可。同時向經營人員彙報,經營專責確認

  (3)、駕駛人保全封條員只限於在現場對車輛加封。

  (4)、其他人員如工作需要必須啟封,應通知客戶一起進行啟封和加封。

  (5)、對罐口裝置加封時,鉛封上必須清晰可見標識及編號。

  (6)、加封後的鋼絲頭,長度不宜超過1。5cm,多余鋼絲繩須用斜口鉗進行剪斷處理,使出孔鋼絲頭部散開。

  (7)、標識及編號字模不清,應及時向用有關彙報,及時更換。

  8、鉛封的管理考核辦保安封條法:

  (1)、對發生因鉛封管理不善遺失的,管理員在24小時內立即報有關領導,對有關責任人罰款貨櫃封條50-200元。

  (2)、對因鉛封領用數與使用數不相符,應追究原因,如有丟失,對當事人每一粒罰款50元。

  (3)、鉛封使用地點與工作單、報表、清單任意處不一致者,對當事人罰50元。

  (4)、鉛封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一經發現,除當事人寫出書面檢查外,視情節輕重罰款100—500元,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

  (5)、對必須加封而未加封或漏封的,或未達到工藝要求的,罰款200元。

  (6)、如發現職工偽造封鉛,一經查實確定後,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對造成嚴重損失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

  (7)鉛封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將鉛封發放他人,一經發現必須嚴肅追究鉛封管理人員責任。

  (8)、因基礎管理不善、無法核實鉛封號的,必須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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