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8日星期三

公司名稱是否要與產品名稱一致

   公司名稱與其主導產品名稱一致的情況,隨處可見。如:可口可樂、索尼、松下、三菱、春蘭、長虹、美的、科龍、小天鵝,等等。有些公司卻與此不同,公司名稱與命名其主導產品名稱不一致,但還不至於存在嚴重傳播障礙。如美國菲利浦?莫裏斯公司的主導產品是萬寶路香煙,世界著名的品牌是萬寶路,而不是菲利浦?莫裏斯。

  一般而言,用主導產品名稱命名的公司往往具有以下條件:

  (1)主導產品名稱不反映產品的具體特性和品質,名稱改名與產品的關系不夠緊密。如海爾集團公司用“海爾”命名該公司生產的所有產品。不論這些產品是多麼的不同,都可起用與公司名稱一致的名字。

  (2)公司名稱一般不涉及具體事宜,因為公司名稱必須從宏觀上把握傳播的可公司命名行性和可信性。為此,公司命名一般比具體嬰兒命名產品的名稱具有較強的包容性、抽象性和概括性。如果用產品名稱命名公司名稱,那麼產品名稱絕不能反映產品的具體特性,否則公司名稱的傳播新生兒命名並不能包含更多的內容,充其量只為單一產品作宣傳,而這違背了公司宣傳的初衷。公司宣傳的基本目的就是讓公司的所有產品和業務在品牌傳播上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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