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
公司設立業所得稅征管範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第一條規定,自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對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範
公司登記圍實行以下規定:
1、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2、銀行(信用社)、保
工商登記險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營業登記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3、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因此,上述需要到國稅機關辦理稅務
申請公司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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